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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4]1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3-16
京地税营[2004]1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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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7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如何征税的请示》(苏地税发[2001]126号)收悉。对文中反映个人出租房屋,从房屋结构上看既可用于经营也可用于居住,而实际情况是房屋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对此是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管理好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秩序,鼓励个人将多余住房出租,以满足一部分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对住房的需求,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条:“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的规定,具体含义是: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你局应按上述政策规定解释,对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的,根据出租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相应的房产税、营业税税率计征房产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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