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邮政企业房产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82
核心提示:吉地税函〔2004〕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2-12
吉地税函〔2004〕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12
 
字体: 【】 【】 【

  邮政部门承担着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属社会公益性事业。邮政、电信分营后,邮政企业负担加重,出现了严重亏损。为支持邮政企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吉林省邮政企业自用房产免征2004年房产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