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对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各区、县房管局下放区、县政府管理有关事宜的函》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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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税三字[1991]58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1-08-30
京税三字[199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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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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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市房财字[91]第382号《关于各区、县房管局下放区、县政府管理有关事宜的函》收悉。根据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关于将各区、县房管局下放由区、县政府直接管理的决定,经研究,现就有关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事项函复如下:
1、对原统管的十区、县房管局1991年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免)税事宜,仍由你局负责统一办理。
2、请你局将原统管的十区、县房管局的有关税源情况、纳税资料等整理后,于1991年12月31日前抄送我局一份,同时移交给有关区、县房管局,并通知其到当地税务分局办理有关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手续。我局负责通知有关税务分局做好交接准备。
3、原统管的十区、县房管局下放后,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规定,从1992年度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分别由你局和各区、县房管局按照市、区县管辖划分,向所在地税务分局缴纳。
199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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