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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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税三[1989]7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9-09-10
鲁税三[198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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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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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区税务局:
关于高等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问题,省局鲁税二[1989]73号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现根据国家税务局国锐地便[1989]8号和国锐地[1989]81号文件精神,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问题再明确如下:
对高等学佼和中、小学校用于校办工厂、商、招待所等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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