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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和筵席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辽税政四〔1989〕2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9-06-21
辽税政四〔1989〕2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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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有关印花税和筵席税业务问题,现明确规定如下:
    一、印花税
    1、关于商店营业柜台设置的帐簿是否贴花问题
    对商店营业柜台设置的帐簿,凡是属于商店财会核算范围内的,均应贴花;只属于备查帐性质,不起核算作用的,不贴花。
    2、关于农业银行与农民签订的购买农用生产资料借款合同可否免税问题
    对这种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不免税。
    3、关于造纸厂与苇场签订的收购芦苇合同是否免税问题
    造纸厂与苇场签订的收购芦苇合同不属于免税合同,应照章贴花。
    4、关于国营农场的水利设施可否比照水利部门的水利设施免税问题
    国营农场属于企业性质,对其水利设施不能比照水利部门的水利设施免税。
    5、关于独立核算单位下属的二级核算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下同)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等凭证是否贴花问题
    独立核算单位与其下属的二级核算单位之间或二级核算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等凭证,均不属于应贴花的经济合同。但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二级核算单位与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均应按规定贴花。
    6、关于由于税务部门的原因造成纳税人多纳印花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由于税务部门纳税辅导或鉴定发生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纳印花税,可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纳税人用缴款书(或完税证)纳税的,可给予退税;凡已贴印花税票的,不予退税或抵用。
    二、筵席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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