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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辽税政四字〔1989〕38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9-11-07
辽税政四字〔1989〕3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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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税务局(不发沈阳、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99号《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军队企业化管理的工厂是指纳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总系统企业化管理,由总后授予代号的军需工厂。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节录)
 
1989年9月26日   (89)国税地字第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房产税总是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问题
     (一)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二)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
     (三)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的营业帐簿应按照规定贴花。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二、房产税问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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