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应按规定贴花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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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税三[1990]4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0-05-18
鲁税三[199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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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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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税务局:
省局鲁税三(1990)36号通知下发执行后,不少地方反映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否贴花不够清楚,现明确如下:
凡从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省局鲁税三(1990)36号通知规定缴纳印花税。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应按规定贴花。省局(89)鲁税三字40号通知中有关规定与此抵触的同时废止。
一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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