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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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地税二 〔1995〕02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5-01-04
大地税二 〔199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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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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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废止,第一条。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3号) 。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统一印花税政策,现对印花税的缴纳办法和资金帐簿的计税依据重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应缴纳的印花税,一次缴纳税额在一万元以下的,一律采用印花税票贴花的办法交纳。一次交纳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可采用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的办法交纳,但必须经过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关于记载资金账簿的计税依据和贴花问题
1、确定生产经营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2、企业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在年初的15日内计算缴纳印花税;
3、资金账簿应缴纳的印花税,印花税票应统一粘贴在总账上,其他记载资金的账簿,同其他账簿一样,均按件贴花五元
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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