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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复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6]141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9-26
京财税[1996]14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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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55号《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6]5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农发行字[1996]1号文《关于申请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提出的对政策性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决定对你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照章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你行提出的对资本金、公积金等免征印花税问题,按照国务院从严控制减免税的精神,不再给予特殊政策,一律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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