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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关于《联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大地税发〔1997〕7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12-02
大地税发〔1997〕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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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最近,部分基层局咨询关于《联销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联销合同(包括具有联销性质的各种形式的协议、单据等)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应按购销合同贴花完税。
  二、联销合同应以合同中联销双方订立的联销总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购销合同0.3‰的税率计税贴花。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联销金额,应先按件贴花五元,待结算时,再根据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贴花。
  三、联销中提供柜台(场地)的一方,应按税法规定代扣汇缴对方的应纳税款,防止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应对此予以监督检查。
  各基层局应按文件的规定精神,对所属各商业企业进行彻底清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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