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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关于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88)税计5字〔1988〕1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0-14
(88)税计5字〔1988〕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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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计字第045号《关于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根据《通知》有关事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对印花税票的废票缴销,为了简化手续和减少来往邮寄信件的层次,就地由县、市税务局收集,按季销毁。销毁办法:由局长审批指派专人会同票证保管人员共同清点、核实、监毁。事后取销毁清单一式两份(附格式),随同当季“印花税票用存报告表”报核;销毁的印花税票废票,在帐、表上以“作废”列除。
二、对印花税票的损失短少,应及时查明原因,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因保管不慎等责任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原则上由经管人员照价赔偿;属于贪污挪用的,除责令赔偿国家损失外,视其节轻重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报请司法部门严肃查处;属于天灾人祸人力不可抗拒难以防范而造成的损失,经查明确无失职行为,应取得肇事地点的有关证明,报请批准核销。审批权限为:损失印花税票面值一百元以下的由县()税务局长审批核销,并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查;一百元以上至三百元的,由地、市税务局审批核销,并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查;三百元以上的应逐级报自治区税务局审批核销(报请审批核销的印花税票,要分别按面额注明每种数量多少枚,以便销帐)。损失的印花税票,未经审批核销前,在帐、表上仍暂作结存处理,批准核销后,以“损失”列除。
三、县,市结存的印花税票,要按月进行盘点和查库;分局、税务所按旬;征收人员按日盘点。对代售单位的印花税票,可结合结报期按旬盘点,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抽查。查库时要做好查库记录,并在帐簿上盖查库人名章,以便备查。
四、“印花税票用存报告表”自治区税务局(88)税计5字第95号通知原规定按月编报,现为了和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保持一致,改为按季编报。县、市税务局于季度终后十天内编制“印花税票用存报告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两份报送自治区税务局,经自治区税务局审核后批回一份。分局、税务所向县、市税务局如何报送“印花税票用存报告表”,由县,市税务局规定。
 
附件:如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97日  (88)国税计字第045
   
印花税票是有固定面值的有价证券,必须严密印制、发运、领用、储存,核销等环节的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对印花税票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印花税票的印制。
国家税务局统一负责印花税票的设计印制工作,各地发现伪票,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印花税票的发送领用。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于十月底以前分按税票面值向国家税务局编报下年度的印花税票用量计划,以便与承印厂联系排印,按计划分送各地使用。
2、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委托北京机要通信局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地收到印花税票应认真按包查点,核对无误后开具回执。如有差错,应及时与北京机要通信局和国家税务局联系。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向下发送印花税票,应严密交接手续,保证发送安全,要指定专人领发,不得以包裹邮寄或委托他人领取或发送,各级税务机关要合理掌握印花税票的领用数量,保证印花税征收工作的进行。
4、发售印花税票的税务干部和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向基层税务部门领取印花税票时,应有领导在场,当面拆包清点交接,并在领发单和领发手册上互相签章,备底存查。
三、印花税票的保管。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印花税票视同现金加以管理,应固定人员负责印花税票的管理工作,如人员变动,需将有关手续交接清楚,对印花税票的存放保管,各地应配置必要的设备制定完善的措施,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印花税票的销售结报。
1、基层税务机关自销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帐簿,按日结算,原则上应按日缴库。基层税务机关的领导应经常对自销情况进行检查。
2、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应定期向委托代售的税务机关办理结报,税务机关要负责对代售印花税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代售单位的结报期限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代售单位向税务机关结报时,双方应各具结报单、册互相签章,作为双方的结报凭证。
五、印花税票的废票缴销。
税务机关如发现印制质量不合格的税票 应清点登记妥善保管,集中向上级机关退送核销,并应开具单据,领、发双方共同签章,作为核销凭证。废票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集中销毁,并同时向国家税务局报告。
六、印花税票的损失处理。
对印花税票的损失短少,各级税务机关都应积极查明原因,问题较大的,还应报告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由于人为责任造成的税票丢失,原则上应照价赔偿:非人为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报告上级机关核查处理。印花税票损失核销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掌握,对于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国家税务局备案。
七、印花税票的盘库核帐。
各级税务机关对结存的印花税票要经常进行盘点和查库,建立必要的制度,保证库票和帐面的数字一致,如发现有帐实不符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查处。
八、印花税票的帐表。
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建立印花税票的专用帐簿(式样由各地制定),全面记载核算各种面额印花税票的领、发、销、存及损失等情况。按时向上级机关编报报表(各地税务局向国家税务局编报的“印花税票用存季报表”表式附后,请各地按式编制,各地往下的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
希望各地根据这些原则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抓紧布置落实。
 
附件:印花税票用存季报表
 


印花税票用存季报表
 
编报机关:                                 季度                   单位:枚

票 证 种 类
上季
结存
领取
出售
损失
核销
废票
   
备 注
 
其中:损失未结
       
   1、一角票
   2、二角票
   3、五角票
   4、一元票
   5、二元票
   6、五元票
   7、十元票
 填表说明:
 一、各栏数字均为本季数,结存栏为季末实际数。
 二、损失核销包括:丢失、被毁、被盗、虫、鼠咬、霉毁经批准核销。
 三、废票包括拆包中发现原包、整张不合格票。
 四、结存包括:省局结存,所属结存和代售单位结存。
 五、发生损失(包括核销和未结),应说明原因,经过及处理结果等情况。
 六、事后二十日内报出。

局长:        处长:        复核:      制表:         报送日期:          
 
规格:14×20公分
 
 


销毁残破印花税票清单
 
编制机关:                            198       日编制

票证名称
单位
销毁数量
销 毁 原 因
壹角印花税票
 
 
贰角印花税票
 
 
伍角印花税票
 
 
壹元印花税票
 
 
贰元印花税票
 
 
伍元印花税票:
 
 
拾元印花税票
 
 

局长:          科(股)长:         监毁人:        销毁人:
 
注:此清单由县、市局自行印制使用;销毁废票时编制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两份随同当季印花税票用存报告表报处治区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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