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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陕地税发〔2002〕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3-14
陕地税发〔2002〕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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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4号)转发给你们。凡外国银行在我省设立的分行,其由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亦按此文件规定缴纳印花税,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28日    国税函 [2002]10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帐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拔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按核拔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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