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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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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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4号)转发给你们。凡外国银行在我省设立的分行,其由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亦按此文件规定缴纳印花税,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28日 国税函 [2002]10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拔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按核拔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