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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国税函〔2002〕10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1-28
国税函〔2002〕1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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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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