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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6]185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8-29
京财税[2006]18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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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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