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72
核心提示:皖地税函〔2007〕58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11-16
皖地税函〔2007〕5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16
 
字体: 【】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7〕585号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修改后的《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些地方对此政策的理解产生歧异,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