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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地税函〔2007〕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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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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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7〕585号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修改后的《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些地方对此政策的理解产生歧异,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