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6]257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2-05
京财税[2006]25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05
 
字体: 【】 【】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住宅”的范围从严掌握。
    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六年十月二十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