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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四区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435
核心提示:青地税发〔2005〕19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04
青地税发〔2005〕1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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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经市局2005年第八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上述三税纳税地点重新明确如下:
  一、市内四区按行政区域划分。根据房产、土地所在地区域由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上述三税。
  二、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起施行。在2005年底前,有关分局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有关征管资料的交接。对在2006年应交接的企业,有关分局按《房产、土地信息传递表》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于2005年11月底前网传市局一处,由一处集中网传相关分局。
  2、相关分局在年底前结合各项征管工作,把所属企业上述三税的征管资料整理完成,以便明年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点击下载:房产、土地信息传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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