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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 桂财税〔2011〕102号 全文有效成文
 
桂财税〔2011〕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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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我区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区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暂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暂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区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从2011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按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起征点最低标准计算征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再退还。本通知属于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过渡政策,待调研后提出调整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择机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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