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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4-26
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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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解决各地在财产与行为税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现就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吉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源泉控管,在车船使用税由交警代征后,可一次性组织税款入 库。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针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 率过高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授权,对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进行如下修订:对销售高档写字楼、高级住宅和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销售一般民用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5%;销售经济实用房和安居工程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为了加强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租赁办公、生产用房的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现对双方纳税义务明确如下:
  凡双方以分期付款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使用人按原值 缴纳房产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由产权所有人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对单位及个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问题。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 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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