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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319
核心提示:国税函〔2000〕68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9-05
国税函〔2000〕6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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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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