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16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2007-2010年期间,我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缴车船税。
二、上款所指公共交通车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或经市、县人民政府公交主管部门批准的公交企业;
2、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3、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在本市、县范围内运营;
4、供公共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三、从2007年9月1日起,我省机动车辆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部门代收代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8月3日 闽政[2007]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的税额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对我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办法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五条 车船税由车船登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当年1至12月。
第七条 各级公安、交通、农业、渔业、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应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和管理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基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0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和1952年5月15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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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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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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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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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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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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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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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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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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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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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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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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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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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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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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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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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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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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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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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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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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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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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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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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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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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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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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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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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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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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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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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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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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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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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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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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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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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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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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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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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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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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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01吨 至10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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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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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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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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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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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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