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通〔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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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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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6号令)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规定,现将我区车船税征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车船税的税目税额
三、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点。
四、车船税的征收机关
车船税的征收机关为车船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五、车船税的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有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
(二)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六、车船税的开征日期
车船税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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