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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 厦地税发〔2011〕121号 全文有效成
 
厦地税发〔2011〕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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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税直属分局、国税稽查局、地税直征局、地税外税分局、地税稽查局:
鉴于设备安装混合销售业务的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2009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06号、以下简称《通知》)。
由于《通知》所依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一)项已经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废止,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关于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06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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