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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82
核心提示:鲁地税发[2007]5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7-26
鲁地税发[2007]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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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各中资财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重要举措,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有利于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保险监管机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代收代缴人员,强化组织保障,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全面贯彻落实。  
    二、健全机制,密切协作。
  各级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各自职能,积极主动地加强协作配合,尽快使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步入正常发展的轨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制定推进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实施方案,尤其在工作开展初期,要加强业务培训,认真学习车船税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掌握车船税和交强险业务特点,确保在代收代缴工作中准确把握国家税收政策。要尽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省地税局将在条件成熟后建立地税、保险机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与地税机关征管系统的联网,实现实时的信息交换和业务处理。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明确地税部门与保险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规程,对于代收代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地税部门和保险机构反馈,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代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规范执法,加强征管。
  各级地税部门、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细化车船税征收管理和代收代缴工作措施,确保税收政策准确落实到位;要共同研究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措施,做好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逐级进行检查督导,确保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地税部门要及时完善税收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等票证管理,及时解决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严格区分征、免车辆类型,确保车船税及时、足额代征入库,对遇到的涉税问题及时报告地税部门,按照车船税政策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要认真做好代收代缴税款的各项明细记录,及时向地税部门传递代收代缴信息。  
    四、优化流程,搞好衔接。
  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样式附后)号、山东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样式附后)和出具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和山东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山东省车船税免税证明(样式附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将山东省车船税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山东省车船税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需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含有完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和保险机构传递的已代收代缴信息开具,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同时地税机关留存保险单复印件。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保险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根据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有关规定,补充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有关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文书启用、交强险业务系统安装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应在2007年7月1日前完成。  
    五、强化宣传,优化服务。
  车船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多为自然人,征收管理难度大。各级地税部门和保险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车船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有关规定。除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外,还要在办税服务厅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场所通过张贴公告、免费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了解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代收代缴工作相关规定等,提高社会各界对车船税的关注程度,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要采取多种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对新纳入车船税征税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应主动宣传,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六、摸清税源,强化管理。
  各财产保险机构应将参保车辆的基础信息,包括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名称、联系电话、地址、车牌号码、车辆类型等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及时汇总各保险公司的参保车辆,全面掌握本地区的机动车辆情况,并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同时,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车船管理部门联系,全面了解和掌握车辆基本登记信息,并与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加强税源管理,夯实车船税的征管基础,切实提高车船税的管理水平。  
    七、对于本通知在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和省保监局反馈。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计算机专用缴款凭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转帐完税凭证   
     6、山东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7、山东省车船税免税证明   
     8、山东省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条例,明确制度,扎实做好代收代缴的准备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有关政策精神的基础上,运用不同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及其细则和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知晓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
  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在当地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在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中,要规定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
  各保险机构要切实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船税的有关政策以及相关征管规定,掌握扣缴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便顺利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各保险机构要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
  上述工作应在2007年7月1日前完成。有条件的地区,保险监管机构、保险机构与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车险信息平台与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的联网工作,实现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
  二、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一)各保险机构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在营业场所张贴或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材料,公布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办理流程,认真回答纳税人有关车船税的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上述车辆,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三)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四)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对减税车辆根据减税证明处理。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对车险信息平台与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实现联网的地区,经地方税务机关和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协商同意,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车辆和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可不录入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有关信息,也不需保留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
  (五)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六)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七)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八)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九)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减免或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各保险机构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据此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
  (十一)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十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十三)各保险机构应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并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报送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情况。
  (十四)各保险机构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
  (十五)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保险机构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  三、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指导,支持保险机构做好代收代缴工作。同时,要按照车船税相关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监督。
  (一)地方税务机关要为保险机构向纳税人宣传车船税政策提供支持,应免费向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
  (二)对于纳税人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牌号等车辆信息的完税凭证。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分行填列每辆机动车的完税情况;也可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的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
  (三)对于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办理车船税免税事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审查纳税人提供的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例免税规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免税证明,并将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传递给保险机构。
  (四)对于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予以减免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并将减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传递给保险机构。
  (五)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或对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保险机构报告或纳税人申诉后及时处理。
  (六)对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
  (七)对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九)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查保险机构报送的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对代收代缴信息进行审核。
  (十)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向各保险机构及时足额支付手续费。
  (十一)对于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信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十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联合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车船税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的保险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
  (十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各保险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完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四、积极协调,严格监督,共同做好代收代缴的管理工作
  各地保险监管机构要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积极沟通,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各保险机构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会同地方税务机关对各保险机构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检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地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的联系,及时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向保险机构传达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并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反映保险机构的意见和要求,使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有利于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要指定人员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工作,并相互通报人员的确定和变更情况。对于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予以解决;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
附件:全国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车船类别
计税
单位
税额标准
数量
吨位
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载客汽车
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每辆
 
 
 
 
 
 
乘坐人数大于9人小于20人
每辆
 
 
 
 
 
 
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每辆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等于1升
每辆
 
 
 
 
 
 
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按自重每吨
 
 
 
 
 
 
三轮汽车
按自重每吨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摩托车
每辆
 
 
 
 
 
 
专项作业车
按自重每吨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小计
---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每吨
6元
 
 
 
 
 
小计
----
 
 
 
 
 
合计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经办人(签章)
 
会计主管(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车船类别”相应栏次分别根据《附表》同类别车船对应栏次合计填写。
 
山 东 省 车 船 税 免 税 证 明
   地税车免证〔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辆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纳税人地址
 
联系电话
 
序号
号牌号码
车架号
号牌颜色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车辆类型
自重吨位/辆
税额标准
应纳税月数
本期应纳税额
减免原因
本期免缴税额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
(章)
备注:
 

填表说明:
1、《山东省车船税免税证明》适用于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减免车船税的纳税人使用。
2、号牌颜色,按以下代码填写:1-黄色,2-蓝色,3-黑色,4-白色。
3、车辆类型,按编制代码填写。
4、减免原因,按“外交车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两种类型填写。
5、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6、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纳税人保存,作为纳税人免缴车船税的免税凭证;第二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
 
全国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服务电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宣武区东河沿街69号
9551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9551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银城中路190号
95500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36层
95590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6号国际企业大厦
95509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延安西路1033号
021-63611222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45号
9556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中心28层
95510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南二路西段60号永安大厦
029-87233888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副100号
0451-55195556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9号
95586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南路2001号华安保险大厦27-30层
95556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大道1号18楼
95505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41层
0755-82960919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39号
021-68865800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中山南路969号森南大厦17层
021-63356633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康平街880号润天国际大厦
0431-96677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99号中银大厦B座16层
010-84263300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企大厦C座15层
010-88092523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
022-23202818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东路85号
4006706666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12楼
0755-25831999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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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966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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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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