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7〕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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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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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7]1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执行:
一、我省车船税车辆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额为:大型载客汽车(包括电车)每辆600元;中型载客汽车每辆540元;小型载客汽车每辆480元;微型汽车(微型汽车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等于1升的汽车)每辆360元;载货汽车(包括挂车、牵引车、客货两用车)按自重每吨96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96元;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按自重每吨96元;摩托车每辆120元。
二、我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辆是否免征车船税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省政府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车船税。
三、我省车船税的缴纳地点
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所在地缴纳车船税;不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和船舶,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四、我省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车船税;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船,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在会计年度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五、各市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市情况制定具体宣传提纲、印发宣传单,全面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
二ΟΟ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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