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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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地税函〔2006〕16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1-04
大地税函〔2006〕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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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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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的规定征收车船税。
二、各基层局应做好与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的交接准备及其他收尾工作。
三、省政府将对新车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下文明确,我市将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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