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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423
核心提示:国税函发〔1992〕1440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2-10-10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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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条款失效,“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上述规定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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