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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和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383
核心提示:陕税二〔1987〕05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7-08-13
陕税二〔1987〕0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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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税务局:
现将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2号“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和(87)财税地字第013号“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武警部队的工厂、既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同时又生产其他产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征收房产税。
    二、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既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又对外营业,可按各占比例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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