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 号)规定,自即日起,对个人出售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