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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 京财税〔2011〕2601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财税〔2011〕26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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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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