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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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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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129号)规定,现就此次政策调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二、自2010年10月1日起,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 1 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含 10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之间(含 9 月 30 日)已经出售或购买住房,并自出售或购买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或出售住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上述出售住房的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你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购房时间则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办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特此函告。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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