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1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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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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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0]109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已经成为个人重要的资信证明,在涉及个人的子女境外求学、司法鉴定、贷款融资、住房购买等方面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居民个人对完税凭证的开具需求逐渐增多,对地税机关的征管和服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开具个人完税凭证是建立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基础之上,个人对完税凭证的索取又是促进扣缴义务人准确计算申报税款的重要监督,是推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质量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单位务必重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外宣传、优化服务举措,规范开具程序,满足纳税人对完税凭证开具的合法需求,并通过完税凭证的开具推动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 二、我市纳税人查询索取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渠道 目前,我市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期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收完税凭证;对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取得《完税证明》: 1、纳税人可以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纳税情况、开具《完税证明》。 2、税务机关汇总全年的纳税数额,并于次年以邮寄方式向纳税人送达《完税证明》。 我局正在积极筹划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构建纳税人更加便捷的个人纳税记录查询和《完税证明》的开具方式。 三、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邮寄的后续管理工作 作为全国较早开展完税凭证邮寄的城市,我市自2006年起对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实行邮局投递完税证明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0年度共通过邮局投递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1055178份,实际送达1044211份,投递送达率为98.96%。另有10967份无法送达,其中“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10586份,“其他原因”381份。对没有送达的,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予以送达。现阶段,完税凭证是通过邮政局送达扣缴义务人,再转送给纳税人。各单位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送达纳税人的宣传和督促,并鼓励纳税人向扣缴单位主动索取完税凭证,对没有送达纳税人的,要将其列入评估检查的重点。 按照总局的要求,各单位要做好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告知工作,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工资单上注明已扣税款,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取得渠道。 四、做好新旧完税证明开具的衔接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完税证明开具工作,总局对《完税证明》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完税证明》的内容更加充实、完善,将进一步扩大《完税证明》发挥作用的范围。在8月1日前,税收管理二处要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制作好《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并向社会发布;市局计统处将按新格式印制好《完税证明》;信息中心将按总局要求做好开具程序的调整工作;纳税服务中心将按总局部署,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附后)对外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对完税凭证开具、索取的信息了解;政工处要做好对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内部分工,抓好环节落实,保证新的《完税证明》顺利投入使用。 附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6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完税凭证)开具及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完税凭证开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告知其纳税情况,是贯彻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更是进一步推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奠定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以强化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契机,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坚定不移地推进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满足纳税人税收知情权的诉求。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工作目标:按照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保护其知情权。保证税务机关能归集和掌握个人收入和纳税信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具体要求是: (一)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二)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如下: 1.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附后(见附件1;完税证明开具示例见附件2与附件3)。《完税证明》比照《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严格管理。 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个人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统一按此格式开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规定的证明样式停止使用。 2.通过税务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3.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纳税人发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方式。 (三)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同时,要做好本地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不能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 (四)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前款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各地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结合本地实际,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索取指引,向纳税人告知如下事项(不限于): (一)明确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 (二)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 (三)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附送资料,保证纳税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获取完税凭证。 四、协同配合做好完税凭证开具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税发[2005]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各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所得税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全面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推进为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基础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协助做好完税证明开具的具体工作,研究完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开具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纳税人知晓获取完税证明和纳税信息的渠道。征管科技部门和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要配合加快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大自然人数据库归集数据工作力度,提高数据质量,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 2.年终为纳税人开具全年纳税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示例 3.日常为纳税人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示例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