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函〕20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1-19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函〕20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19
 
字体: 【】 【】 【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