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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大地税函〔2009〕18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2-11
大地税函〔2009〕1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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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各基层局、市地税局机关各业务处,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规定,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二、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按照全年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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