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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辽地税发〔2009〕8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0-14
辽地税发〔2009〕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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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明确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二、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按照全年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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