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务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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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个[2009]5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28
京地税个[200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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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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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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