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取得住房增量补贴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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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青地税发〔2009〕2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17
青地税发〔200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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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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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的住房增量补贴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住房增量补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于2009年1月份取得的住房增量补贴,因在本通知下发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已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在2009年3月份申报期补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单位要加强上述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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