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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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青地税函〔2009〕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1-23
青地税函〔200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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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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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15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纳税期限也相应调整为15日,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经研究,自2009年2月1日起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每月的15日。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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