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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2号补丁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陕地税函〔2008〕35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10
陕地税函〔2008〕3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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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软件2号补丁升级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83号)的要求,省局已经完成了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税务端)的补丁升级工作,现决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代扣代缴子系统(扣缴义务人端)软件补丁升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扣缴义务人端软件升级工作,由税政(所得税)部门负责业务,信息部门负责技术支持。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要相互密切配合,依据2号补丁中代扣代缴义务人升级相关文档,制定本地扣缴义务人端软件升级方案,及时通知代扣代缴义务人取得相应的升级包并升级软件,确保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扣缴义务人端软件升级工作。
二、这次升级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外籍人员信息结构,整合纳税人信息导入模板、增加纳税人信息导出功能,解决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的分红汇总申报问题,调整申报与反馈文件内容、格式和操作方式等。
  三、扣缴义务人端软件(新版本V1.2)可以登录省局信息处FTP(ftp://156.16.34.81)下载,也可以登录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网址:http://130.9.1.248)“软件库/个人所得税/2号补丁”和总局百望呼叫技术支持网站(网址:http://www.bwhj.cn)下载。
四、各地在升级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所得税处和信息处联系,也可以向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服务电话4008112366)咨询。代扣代缴义务人既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以直接咨询税务总局百望呼叫分中心(服务电话010-62466669)。
五、升级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已经使用扣缴义务人端软件(V1.02版本)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成功申报过的扣缴义务人(老用户),扣缴义务人端升级必须在导入上次申报扣款完整反馈信息后方可进行。升级时直接安装新版本V1.2(易税门户),安装完成后根据提示必须选择“需要进行数据迁移”(历史数据)。否则,将造成历史数据(以前申报扣缴数据)丢失。
(二)从征管业务系统导入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还未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申报过的新推广用户(新用户),应直接安装新版本V1.2(易税门户),安装完成后根据提示必须选择“不需要进行数据迁移”。
(三)新、老用户在扣缴义务人端软件V1.2版本(易税门户)安装完成后,都必须进行免费注册方可使用。互联网用户在填写基本信息时,注册号码输入税务登记证号后6位,进行在线注册即可;内网或者单机用户在填写完基本信息后,根据操作提示使用手机将有关信息发送到0571 87371707,获取注册码进行注册。
升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书面详细报告省局所得税处和信息管理处。
 
附件:1. 个人所得代扣代缴软2号补代扣代缴义务
人升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V1.2用户指南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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