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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8]237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1-10
京财税[2008]23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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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8]237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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