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 〔200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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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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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号文件精神,对我省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ΟΟ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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