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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7]153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7-18
京财税[2007]15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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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 七月 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076号]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免税权的执行口径不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执行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亚行付给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不得征税。除非成员在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时,声明对亚行向其本国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贴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保留征税的权力。”鉴于我国在加入亚洲开发银行时,未作相关声明,因此,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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