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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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财税[2007]46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3-27
京财税[2007]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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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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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有奖发票的使用和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具发票,规范发票管理,现就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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