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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重点企业开展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 〔2006〕17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7-27
辽地税函 〔2006〕1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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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全面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工作,省局决定在全省部分重点企业中开展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申报的重点企业和内容
    为了进一步推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工作,自今年8月1日开始,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移动、民航、烟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平安保险、太平人寿保险、电力等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每月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中,准确反映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等明细信息,同时还要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含有上述个人明细信息的电子数据。
    对于效益较好且集中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大型企业,各地也要组织其开展明细申报。通过上述企业实施明细申报进而切实提高代扣代缴的准确性,促进本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稳步增长。
    二、申报办法
    (一) 对于没有代扣代缴软件的地区,主管地税机关可为企业提供省局设计的EXCEL电子表格,以方便扣缴义务人的明细申报。
    (二)各市按照省局要求上半年选择的一个试点征收局可以使用原有的扣缴软件或省局提供的EXCEL电子表格进行明细申报。
    (三)针对上述企业今年8月1日以前的明细申报信息,各地应要求企业补充录入,以便在年终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提供数据。
    三、有关要求
    (一)在重点企业中推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是落实《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重要举措,是在全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突破口。各地要给予高度的重视,积极筹划,精心组织,抓出成效,做好个人明细资料的整理、归档、分析等工作。     
    (二)对上述企业申报的纳税明细资料,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查核实。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没有按照规定逐栏逐项填写的,填写内容不全或没有电子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填报。
    (三)要切实通过明细申报掌握纳税人的全额应税收入、定准适用税率,要对代扣代缴单位在明细申报前后的申报总额逐户进行比较,找出差额原因,对过去少申报收入和误用税率进行调整补缴,推进明细申报单位的规范申报,促进本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的增长。
    (四)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税收管理员不仅要做好辅导工作,同时还要督促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设立代扣代缴帐簿,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广泛采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对申报的明细资料数据与财务记载中的收入分配数据进行交叉对比,实现对税源多层面、多渠道的全方位监控。
    (五)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应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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