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关于个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实行“先税后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大地税发〔2006〕3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2-16
大地税发〔2006〕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16
 
字体: 【】 【】 【


各基层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个人出售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对个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个人在转让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均实行“先税后证”的原则,即个人必须先进行纳税申报,然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手续。
  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凭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屋所有权单位凭纳税人提供的地税机关开具的《个人转让房屋使用权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证明》,办理房屋使用权转让手续。
  三、在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将追究有关经办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