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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183
核心提示:大地税发〔2006〕3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6-01-06
大地税发〔2006〕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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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一条第二款,附件1、附件2中“建筑安装业应税所得税”,第三条废止。

各基层局:
  为体现个人所得税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公平税负,科学合理地核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的核定方式
  (一)对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采取“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具体行业“应税所得率”按《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一览表》(附件1)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对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采取附征率的方式,仍执行《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大地税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3号)。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的核定征收,一律采取“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应税所得率”按照《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一览表》(附件2)确定的标准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0〕90号)第八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纳税人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项目的,按不同经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附征率”。不同经营项目之间收入难以划分的,按当期核定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最高的经营项目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附征率”计算。
  四、出租车、客运车和货运车按现行政策的具体规定执行。此外,其他营运车的“应税所得率”,比照货运车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确定。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一览表
     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一览表

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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