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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京地税个〔2005〕58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2-22
京地税个〔2005〕5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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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5〕58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文 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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