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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05〕37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2-15
豫国税发〔2005〕3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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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这是国家为了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及时认真落实到各相关纳税人。
    另外,各地应对享受家禽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家禽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表》(见附件),于2006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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