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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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个[2005]20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5-09
京地税个[2005]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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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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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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