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05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184
核心提示:个所便函〔2005〕1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4-01
个所便函〔2005〕12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01
|
|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大连市统计局的2004年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额,确定2005年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为60000元;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四月一日
|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